重庆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办法
重庆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证监会[2001]5号文,市经委渝经函[2001]270号文的规定,重庆现代股权托管登记有限公司是重庆市法定的重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机构。非上市企业应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股权登记。
第二条 为规范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示性,维护股东及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本安全,高效流动,特制
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是指重庆现代企业股权托管登记有限公司作为具有普遍公信力,经重庆市政府部门批准,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权托管工作。
第四条 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份管理业务,具体业务内容是:
股权基本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和股权注销登记。
股权其他登记业务包括:股权质押登记,股份期权登记,股权托管经营登记,股份质押登记和股份性质变更登记。
股份管理业务包括:股权证持有卡挂失、股份查询、股份查封和冻结、股份证明、股份权益分派、股权管理信息披露。
第五条 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
(三) 实施内部员工或者经营管理者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四) 依法可办理登记托管的其他股权或相关权益。
广州催债上述适用于登记托管业务的股权,仅限于重庆市内的非上市企业。
第六条 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非上市企业应对本实施办法完全认同, 股权托管登记公司托管的股东名册是非上市企业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非上市企业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股权托管登记公司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并不得对抗股权托管登记公司托管的股东名册。
第七条 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非上市企业及其股东应保证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经非上市企业认可, 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可以对外办理关于非上市企业的企业基本信息的查询业务。
第二章 股权基本登记业务
第一节 股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 股权初始登记是指非上市企业股东的股权在股权托管登记公司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的由非上市企业统一办理。
第十条 股权初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非上市企业基本情况、股东名册、股份数量、股份类别、取得股权日期、法人股东执照号码广州要账公司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码、股东住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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