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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赔偿
在面临债务人蓄意实施财产转移行为,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超过了债权人的债权幅度,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之规定,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如若第三方存在过失,亦应对此部分费用进行适当分摊。
因此,若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依法采取措施撤销其行为,同时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
若第三方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费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欠钱不还怎么办
若债务人恶意转移其所持有的财产,旨在规避他们尚未偿还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当其面临债务纠纷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这种措施通常倾向于在诉讼程序的审理阶段或者在法院就相关案件作出裁定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后实施。如果在此期间,债务人涉嫌存在掩盖或隐藏财产的行径,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向法院提出此项申请,以此来防止其继续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
其次,债权人也可透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当债务人在债款得以清偿前实施了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对债权人产生了潜在或实际的损失,同时债务人还存在着通过以极其明显且不合理的低廉价格转让财产,或者是无偿地将财产赠予他人等方式来逃避债务的情况,那么债权人便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债务人蓄意实施财产转移行为使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之际,债权人有权遵循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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